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申請方式分為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自行申請由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