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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客家委員會
客家事務目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11條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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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下列對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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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客語教學語言,係指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以客語…
第3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卓有成效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申請方式分為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自行申請由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
第5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第6條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一、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二、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三、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
第7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頒給獎狀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獎金獎勵之。前項獎…
第8條
得獎單位應將得獎資料授權本會使用及公開之。得獎單位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第9條
本辦法有關申請條件及表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第10條
下列對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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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