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