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實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