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前項審查程序,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定補助者,應依本會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會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