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會辦理補助計畫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帳目查核時,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前項審查,應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結論:一、審查通過。二、限期改善。三、減價結案。四、廢止補助及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或已撥付但未達成部分之補助款。本會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