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單位協議,取得該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