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