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14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4條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