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