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團法人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編列預算(格式如附件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格式如附件二),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審定後,報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