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