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3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歷年制為準,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應以元為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