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0條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前項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