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