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