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