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智慧創作之申請,由選任代表人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 第9條智慧創作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選任代表人之身分證明、證明文件、授權書或部落會議…
- 第10條智慧創作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二、申請人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三、代表人姓名…
- 第11條智慧創作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二、申請人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三、智慧創作之…
- 第12條申請智慧創作,應以每一個智慧創作提出一個申請。但屬於相同種類或同一概念者,或結合數種類為一智慧創作成果表現者,得合併申請…
- 第13條本辦法所定文書、文件,得以申請人族語為記載。但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具翻譯或說明。
- 第14條依本條例及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原本或正…
- 第15條申請人之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得免…
- 第16條申請文件之送達,以書件或物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
- 第18條智慧創作之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應…
- 第19條有關智慧創作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電子方式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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