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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人之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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