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由選任代表人為之。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一、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
二、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顯有受侵害之虞之智慧創作,而有急迫登記之必要。
三、得為申請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業已消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