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7條 申請人對前條之勘查結果不服,得於結果通知送達後依限向地方執行機關提出複勘。地方執行機關收受前項複勘申請,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機關與申請人辦理複勘作業,且將複勘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