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18條 執行長或副執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會解聘之:一、處分自有不動產、發射設備,或投資與原住民族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之同意者。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者。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