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基金會之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或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