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七、非本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