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定。四、重要規章之審議。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之核定。六、重大人事之任免。七、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