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2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