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指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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