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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
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
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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