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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核通過者,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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