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9條 法規: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