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23條 法規: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第23條 部落每年至少召開二次部落會議,但得視需要隨時召集。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其召集之程序及方式、出席會議之資格、會議程序、議決門檻等事項,依部落章程規定;部落章程未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章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