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二、確認前次部落會議紀錄。三、報告事項。四、提案討論。五、臨時動議。六、散會。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