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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一、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二、當地…
- 第14條關係部落依下列原則認定之:一、同意事項之座落地點或實施範圍,位於該部落之區域範圍者。二、同意事項之衍生影響,擴及至該部落…
- 第15條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自收受同意事項之通知,逾二個月未召集部落會議時,申請人得申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代…
- 第16條申請人於部落會議召集前,應以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充分而有效傳遞資訊之適當方式,向關係部落之部落成員說明同意事項、共同參與…
- 第17條部落會議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前項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一、部…
- 第18條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但部落會議主席未出席或代行召集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 第19條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前項表決,應以投票不記名…
- 第20條部落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附簽到簿。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部落名稱及召集事由。二、部落會議之時間及地點。三、主…
- 第21條關係部落得聯合召集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前項部落會議,由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互選一人召集並主持;由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
- 第22條為確保申請人履行其同意事項之共同參與或管理、利益分享機制,相關主管機關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一、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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