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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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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