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9條 法規: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9條 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一、初次發給:於出境日之次月一日,發給至次季末日止。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末日前,各為每季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