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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其安養之家籍,仍由原安置之榮家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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