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榮民,由該榮民捺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依其按期寄回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驗證。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