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三、自願切結書。四、榮民證。五、國民身分證。六、全戶戶籍資料。七、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八、第三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由榮家驗畢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