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6條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