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13條 法規: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3條 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發給其就養給付。依前項規定停止就養榮民,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就養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