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0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榮家應將年度手指紋印模紙於規定時間內寄(交)發長期居住大陸之就養榮民,由該榮民捺好指印後於規定時間內寄(交)還榮家,依其按期寄回之手指紋印模紙辦理後續給付發給之驗證。前項有關寄(交)發(還)之作業規定,由輔導會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