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6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