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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三、違反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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