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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退除役官兵之配偶或父母無固定職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體檢表及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榮家申請自費併同安置。
榮家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免附。
第一項所定配偶應年滿五十歲、父母應年滿六十歲,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核准定居、居留。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經核定自費併同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配偶或父母,應自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至安置之榮家簽約;屆期未簽約者,其核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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