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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於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向指定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屆期未報到者,其核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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