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5條 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因傷、病或身心障礙。二、年滿六十一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