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6條 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