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6-1條 法規: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6-1條 遺產管理人於接管遺產後,經審認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有疑義時,應通知該繼承人補足證明文件或循司法程序確認繼承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