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1條 法規: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8-1條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