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及社區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及社區醫學醫療事項。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1-1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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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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